河南省建设厅文件
 
豫建设[1997]41号

 
关于加强建筑装饰设计行业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各市、地建委,省直各有关厅(委、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装饰设计行业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依据省人大颁布的《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省建筑装饰设计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筑装饰设计是建筑工程设计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建筑装饰设计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建筑物的功能及其环境的需求,为使建筑物室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运用建筑工程学、人体工程学、环境美学、材料学等知识而从事的一种综合性的设计活动。
建筑装饰设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建筑物室内外各界面(顶面、墙面、柱面、地面等)和各界面上与建筑功能有关专业及其设备、设施装饰(不含一般粉刷)以及与之相关的室内环境、绿化设计及经济概预算等。
    二、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的单位,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建筑装饰《专项工程设计资格证书》,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设计活动。任何其它部门发放的证书无效。
    三、已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综合建筑工程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相应等级任务范围的建筑装饰设计任务,不再单独领取专项建筑装饰设计证书。
建设单位不得将装饰设计任务委托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工程设计共同发包时, 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设计单位投标承包。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或工艺要求高、工程大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设计单位或专项建筑装饰设计单位投标承包。
    四、具备装饰设计资格条件的装饰施工企业可以成立装饰设计机构,申请专项装饰设计资格证书。否则,在承接装饰装修任务时,必须委托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装饰设计或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五、建筑工程装饰设计招标发包应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协议招标的方式发包。
下列建筑工程装饰设计凡投资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工程。
经依法认定的军事工程、保密工程、特殊专业工程可以采用协议招标或直接发包。
    六、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的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国家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签定合同。
    七、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建筑设计、装饰装修的标准、规范、 规定。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八、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饰设计前必须经过结构验算和论证,必须有国家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按照执业范围审核签字盖章,以保证房屋的整体性、 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装饰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危险房屋不得进行装饰装修设计。
    对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建筑装饰设计与施工。
    九、省外建筑装饰设计单位进豫承接装饰设计任务,必须持有关证件到省建设厅勘察设计管理处登记备案后,办理《河南省勘察设计项目一次性临时许可证》,方可在豫承揽任务。
    国外建筑装饰设计单位到我省承接装饰设计任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的管理,严格资格审查和合同管理,制止违法经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要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降低资质和吊销资格证书处理。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建筑装饰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和申报程序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装饰设计管理通知
 
抄报:建设部、省政府
抄送:各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共印 5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