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文件
|
豫建建[2000] 32号
|
签发人:于法典
|
|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
|
各市地建委(局): 一、建筑装饰装修是建筑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理直气壮地加强建筑装饰装修管理。 2000年6月28日,省政府批准的河南省建设厅“三定”方案中明确指出:建设厅的主要职责中包括“指导全省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建筑行业的资质(包括建筑装饰企业资质)认证;”《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年8月发布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GB/T4754-94)中明确规定,建筑装饰装修业属于建筑业,建设工程包含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各类房屋建筑建造本身就包含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2000年7月24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以豫人常法[2000]22号文进一步明确答复。《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建设工程包含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属于建筑活动,抓好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是省人大、省政府赋予我们的职能,也是法律、法规对我们的要求, 抓不好这项工作就是我们工作的失职。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及省人大、省政府的要求,理直气壮地加强装饰装修行业管理。 二、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四个统一” (一)必须坚持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的统一管理。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含安全内容),取得资质证书”, 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建设部[1995]48号令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条件及其管理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审查、上报及其管理工作。任何未按照规定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企业, 均不得从事有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经营活动(包括投标、设计、施工等)。 (二)必须坚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及工程竣工验收的统一管理。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由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并按国家规定受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是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无论是建筑物建造过程中的装饰装修;还是对现有房屋的装饰装修,其本身就是建筑工程项目中的一个分部分项,其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审美功能,甚至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因此、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强化政府的监督管理,落实质 量管理责任制,无论是新建项目的装饰装修,还是原有建筑物的装饰装修,都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三)必须坚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标准定额的统一管理。 省建设厅“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制定全省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有关标准定,组织制定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定额和工程造价管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适用建筑工程定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中》也明确指出:“建筑装饰工程费用标准应参照建筑行政部门的定额标准”。各市、地建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强制准执行情况及工程造价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查处。 (四)必须坚持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的统一管理。 建筑装饰装修市场是建筑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 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近年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的管理力度,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把市场准入关、施工许可关,狠抓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招 标投标,禁止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单位参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投标,规范建筑装装修工程的承包、发包,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不断提高建筑装修工程质量水平。 三、在加强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过程中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办事。 加强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要通过严格执法来体现。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建设工程执法队伍的作用,抽专人负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对于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而擅自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单位;挂靠、转包和非法分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不按规定办理有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 质量监督手续而组织施工的单位;施工中偷工减料, 使用不合格装饰材料或不按照有关标准施工,造成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不按规定及设计要求,装修过程中擅自在结构上乱开乱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要坚决依法查处。该罚款的罚款,该降级的降级、该停业的停业, 该吊销资质的吊销资质。 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执祛过程中应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政,要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还要文明执法,做到有理、 有据、有节,防止出现不按规定,不按程序,野蛮执法的现象。 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那些持有其它 部门颁发证书的企业在十月底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换发新资质证书,过期不再受理换证工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凡具备条件的市地,应当尽快成立相关协会。 |
二000年九月十一日
|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业 管理 通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