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维护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秩序,提高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河南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章 市场管理 |
第六条 凡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承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家庭装饰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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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居民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应选择具备装饰装修施工资格的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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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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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六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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