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贯彻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现将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建办质[2002]1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建设、规划、设计、施工、检测检验、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加大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等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力度,组织有关单位和企业深入学习《规范》。室内环境污染问题涉及大量环境专业、卫生专业方面的问题,学习中不但要理解规范本身的内容,还要尽可能多的了解规范所涉及的各种污染物的相关知识和测定方法。
二、本省境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及竣工后再次装饰装修的民用建筑工程均应按规范要求,控制室内环境污染。
三、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在设计前,勘察单位必须按《规范》要求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的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四、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必须根据建筑物的模型和用途,选用符合《规范》规定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五、施工单位要按《规范》规定,对需要进行复验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行放射性指标和有害物质合量指标复验,复验不合格的材料严禁使用在工程上。
六、从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机构必须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后,才能从事对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七、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重视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的监督工作,监督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的各个环节,对于不执行《规范》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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